两部门印发文件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便利服务
[日期:2015-05-25] | 作者:曹莹 次浏览 | [字体:大 中 小] |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 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日前联合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暂行)》”),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遵循高考基本原则,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平等机会和合理便利做出明确规定。
《管理规定(暂行)》明确,从2015年高考开始,各级教育考试机构需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和需要以及各地实际,对符合高考报名条件、通过报 名资格审查的残疾人考生提供一种或几种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包括:提供现行盲文试卷;提供大字号试卷;优先进入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如引导辅 助人员、手语翻译人员等)予以协助;考点、考场设置文字指示标识、交流板等;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答题所需的盲文笔、盲文手写板、盲文作图工具、橡胶垫、 无存储功能的盲文打字机、台灯、光学放大镜、盲杖等辅助器具或设备;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 椅、拐杖,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对使用盲文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和使用大字号试卷、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 上肢等书写特别困难的考生延长考试时间。
此外,听力残疾考生,经申请批准后可免除外语听力考试。免除外语听力考试残疾考生的外语科成绩,按“笔试成绩×外语科总分值/笔试部分总分值”计算。
《管理规定(暂行)》要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将残疾人报考办法、途径、针对残疾考生的合理便利措施等纳入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办法, 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制定具有适用于残疾考生特点的专项预案,并对相关考务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演练。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应按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当将已确定为其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情况提前通知有关考点,考试过程应全 程录音、录像并建档备查,并组织专门的学科评卷小组,对无法扫描成电子格式实施网上评卷的残疾考生答卷进行单独评阅。
据了解,《管理规定(暂行)》由教育部高考管理、政策研究、基础教育、特殊教育、考试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聘请了国家卫计委、中国残疾 人联合会、国内特殊教育领域有关专家学者、法律界专家以及特教战线一线教育工作者、部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人员共同研究制订的。在制订过程中,基于残疾人受 教育权的平等与非歧视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类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各地以往提供服务的具体做法、参考了其他国家以及我国台湾省的一些做法, 并广泛征求了各地教育考试机构、中国残联及各专门协会的意见,前后经过5次修改。
“《管理规定(暂行)》是我国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残疾人参加普通高考而专门制定的管理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为残疾人参加普通高考提供合理便利服 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保证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普通高考考生的权利和公平都具有重要作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管理规定(暂行)》中的 一些特殊规定,是从考试管理角度,出于对残疾人考生提供合理便利服务需要做出的适当调整。由于历史、经济、社会、政策、系统配套和技术手段等方方面面的原 因,目前所能提供的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中还不能完全满足残疾人的需求。国家教育考试机构今后会更加注意和残疾工作主管部门密切沟通,关注技术手段发展情 况,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提升和完善合理便利的种类及技术水平。
来源:中国教育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