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10-08] 作者:行政办 次浏览 [字体: ]

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文

 

 

双教人〔2024〕19号

 

 

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

关于2024年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初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级各类学校,直属事业单位,校外教育机构: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厅办〔2024〕 2号)和《成都市职称初定申报指南(试行)》文件精神, 根据我区职称申报工作安排,现将2024年度成都市双流区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   

一、申报时间

(一)申报时间:2024年10月8日—10月31日,逾


期将关闭申报系统。

(二)申报修改截止时间:2024年11月15日,逾期将 无法修改申报信息。

二、申报范围

全区普通中小学(含职中)、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  区教科院、区技装中心、区社区学院和校外教育机构中符合  一级教师(讲师、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教师(含助理  讲师和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任职资格条件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人员。民办中小学、 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通知要求参加职称初定。

三、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  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品行端正,认   真履行本职岗位职责,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以下条件之  一,可以申请一次性职称初定。一次性职称初定,即本次初  定职称前未初定过职称,本次初定职称后也不可再初定职称。

(一)初定员级职称(三级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中专、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一致 或相近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在该工作岗位上取得 相应业绩。

(二)初定助理级职称(二级教师、助理讲师、二级实 习指导教师)

1.全日制大学专科、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后,从事与 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在该工


作岗位上取得相应业绩。

2.全日制大学本科、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 后,从事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并在该工作岗位上取得相应业绩。

3.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相关 的专业技术工作,次月可初定助理级职称,之后不得再次申 请初定中级职称。

(三)初定中级职称(一级教师、讲师、 一级实习指导 教师)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相关 的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在该工作岗位上取得相应业绩。 事业单位编制内教师需通过学校职称岗位竞聘初定中级职 称。

2.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相关  的专业技术工作,之前未初定过职称的次月可初定中级职称。

本通知中明确的申报学历均为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 毕业生(含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教育部《关于统筹全日 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录取并取得学历和学 位的非全日制研究生)。

不限制申请人于毕业后10年内提出职称初定申请。原 《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定事项的补充通知》(成人 社办发〔2021〕114号)“毕业后超过10年且符合职称初定 条件的人员,可不受逐级申报限制,直接申报其可初定的最 高等级和相关专业职称评审”的规定不再沿用。同一年度内


(即1月—12月期间)不得同时申请职称评审、初定,只可 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四、申报流程

申报网站为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  https://www.schrss.org.cn:8888/zcpsqd),各学校应明确专人 作为单位账号管理员,真实、完整填写并维护所属信息。具 体申报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报

1. 申报人注册:个人注册→维护个人信息。申报人注册 时的社保信息即为个人登录账户信息,填写信息应认真仔细 核对信息的正确性,注册后不可更改。

2.个人申报流程:申报人登录→选择新增申报→评价方 式选择职称初定→填写申报信息,上传申报材料→上报学校 审核。

(二)学校审核

学校需明确专人对申报人的学历学位、从事专业工作年 限、年度考核情况、拟初定职称任职资格、主要工作业绩等 内容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品德、能力、业绩等进行全面  考核评议。在立案审查期间或受党纪政务处分影响(处分)  期内的人员,不得申报职称初定。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 不合格档次的或受党纪政务处分不确定档次的,该年度不计 算为初定职称的工作年限。学校对考核评议通过人员进行不 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学校以法人登录方 式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完成用人单位审


核信息的填报,上传公示情况证明、单位综合推荐意见和岗 位情况说明(均须上传扫描件),逐级审核推送至行业主管 部门。

(三)行业主管单位审核

区教育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申报 人的品德、能力、业绩进行全面考察,按有关文件规定严格 把关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程序以及未按照 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不予通过或者要求其补充完善后再审 核,审核通过人员报送至区人社局进行复核。

(四)职称复核及发证

区人社局对复核通过的申报人在“航都人才之”微信公  众号或双流区人才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 对公示无异议的发文批准其初、中级任职资格,并在系统中  上传任职文件,按流程生成电子职称证书。申请人可登录“四  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四川人社APP”  查询、下载电子  职称证书。

(五)申报表领取

区人社局完成发证后,将盖章的《四川省初定专业技术 职称申报表》返还给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通知学校领回申 请人《四川省初定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表》(原件装入个人档 案,可将复印件交申请人保存备查),其余初定材料原件由 用人单位存档备查。

 、材料上传要求

申报人将以下材料彩色复印件经推荐单位审核签署意


见,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以及审核人姓名、审核时 间,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附件上传至对应信息栏,如未 找到对应栏目,上传至其他材料栏。

(一)学历学位信息。大学专科提供本人毕业证书、《教 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提供本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 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二 维码有效期6个月以上)。无法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 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的人员, 应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或港、澳、台 地区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 认证书》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中专毕业人员提供 本人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技工院校毕业人员提供 本人毕业证书、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截 图或《毕业生登记表》。

(二)提供与教学岗位相应、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相关, 能反映符合初定专业工作年限要求的《教师资格证书》。

(三)提供能反映符合初定专业工作年限要求,每年不 低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硕士研究生初定初级职称或 博士研究生初定中级职称的除外)。

(四)社保参保记录。提供能反映符合初定专业工作年 限要求的社保证明:《四川省养老保险历年缴费信息》(自 申请之日起的前6个月须在成都连续缴费,硕士研究生初定 初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初定中级职称的除外),最后缴纳社


保单位与申报单位需一致。(请关注“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 —社保服务— 电子证明打印—下载四川省养老保险历年缴 费信息)。

(五)劳动(聘用)合同。提供现履行期内的合同,应 能反映符合初定专业工作年限要求,之前的劳动合同如无法 提供,可用能反映当时工作单位的社会保险参保记录替代。

(六)考核情况。按年度提供反映符合初定专业工作年 限要求的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表。

(七)工作业绩总结及其他证明材料。总结应如实反映 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取得的专业工作业绩 成果,并对所承担的课题或项目等详细说明本人在其中的地 位和作用;对总结中描述的业绩成果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六、材料报送

申报材料经网上逐级审核,区人社局审核通过后,申报  人在系统下载并打印《四川省初定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表》(一  2份),本人在诚信承诺书、工作总结、单位负责人签字  等涉及签字的地方均须相关人员亲笔签名。各学校于2024  11月25日(暂定)将《四川省初定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表》 (学校审签加盖公章)报送至人事教师科(420室)。

咨询电话:028-64009283(区教育局) 028-85823053(区人社局)

七、工作要求

(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实事求是,严 肃认真,报送的材料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申报材料不符


合要求,将按无此项材料处理,不再另行通知补报。

(二)申报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必须对申报个人 提供的证件、填写的业绩及所有内容(学历、资历、有关材 )进行认真验证和核实,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一律取消 其申报资格,已取得的予以撤销。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 得申报职称评审、职称初定并将情况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对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审核把关不严、跨地区跨单位申报 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八、监督投诉

为确保职称初定工作公平、公正,中共成都市双流区纪 委监委驻区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对推荐评审工作全程监督,监 督投诉电话:028-85816360(驻区教育局纪检组)。

特此通知。

 

 

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

2024年9月25日

 

 

 

 

 

 

 

 

 

 

 

 

 

 

 

 

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4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