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双流县名优教师、名校长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4-11-18] 作者:教科室 次浏览 [字体: ]
 

双流县教育局文件

双教函〔201423


双流县教育局

关于印发《双流县名优教师、名校长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公办学校、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县各级各类名优教师、名校长管理,充分发挥名优教师、名校长的示范引领作用,县委19日专题会和115日常委会研究同意进一步提高全县名优教师、名校长津贴标准(详见附件1),并强化对全县名优教师、名校长考核评价。

按照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经县教育局党组研究制定了《双流县名优教师、名校长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详见附件2),请各学校(单位)认真组织教师进行学习,结合学校(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名优教师考核评价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名优教师的管理考核,让各级各类名优教师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主动担当发展重任,引领全县教师爱岗敬业,潜心教育教学工作,不断提升全县教育教学质量。

特此通知。

附件:1.双流县名优教师、名校长津贴标准

2.双流县名优教师、名校长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双流县教育局

2014226

附件1

双流县名优教师、名校长津贴标准

名优教师、名校长类别

原津贴标准

(元/.人)

现津贴标准

(元/.人)

全国优秀教师

600

2000

四川省特级教师

600

2000

四川省优秀教师

400

1200

四川省优秀校长

1200

四川省优秀教育工作者

1200

成都市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600

2000

成都市特级教师

600

1500

成都市特级校长

1500

成都市学科带头人

400

1200

成都市优秀青年教师(限40岁以下)

200

800

成都市优秀校长

200

800

成都市优秀教师

200

800

成都市优秀教育工作者

200

800

双流县学科带头人(限最新一届)

100

400

双流县优秀青年教师(限40岁以下的丘区教师)

200

300

备注:县外引进的优秀教师按照对应名称、对应级别、对应时间给予相应津贴,其中市级为地级市。有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荣誉称号及津贴标准执行。

附件2

双流县名优教师、名校长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各级各类名优教师、名校长的管理,充分发挥名优教师、名校长的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全县教师整体水平,进一步提升全县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双流教育高位求进领先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原则

客观公正、师德为先、注重实绩、促进发展。

二、考核对象

(一)国家级

在编在职的全国优秀教师。

(二)省级

在编在职的四川省特级教师、四川省优秀教师、四川省优秀校长、四川省优秀教育工作者。

(三)市级

在编在职的成都市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成都市特级教师、成都市特级校长、成都市学科带头人、成都市优秀青年教师(限40岁以下教师)、成都市优秀校长、成都市优秀教师、成都市优秀教育工作者。

(四)县级

在编在职的双流县学科带头人(限最新一届)、双流县在丘区学校工作的优秀青年教师(限40岁以下教师)。

县外引进的优秀教师按照相对应名称、对应级别(其中市级为地级市)、对应时间的荣誉称号列入考核范围。

三、组织机构

成立双流县名优教师、名校长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长:刘  伟(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钟  (县教育局党组副书记、党委书记)

王金萍(县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员:邓    周晓兰  王建中  高远荣  廖冬梅

周向海  邱刚田  江光智  赵剑云  骆勤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研培中心教师发展室,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具体事务,办公室主任由赵剑云同志担任;考核结果运用由县教育局人事科负责具体落实。

各学校(单位)要相应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名优教师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名优教师考核评价工作。

四、考核内容

(一)师德素养

名优教师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牢固树立终身从教的思想,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敬业奉献,为人师表,团结同事,关心集体,得到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及家长的充分认可。

名校长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各项政策法规和师德规范,牢固树立为师生服务的意识,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模范履行校长职责,具有较强的开拓进取、改革创新精神,在同行中有较高的认可度,在教职工、学生及家长中有较高的满意度。

(二)自主发展

名优教师要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进修培训,完成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主动加强理论学习,深入钻研专业知识,不断更新教育观念,系统学习现代教育理论和现代教育技术,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努力成为学者型、研究型的名师。

名校长要带头主动提升学历,认真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县统一组织的培训,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主动研读有关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书籍,加强反思总结,不断提升自己的管理理论素养;积极参加县级及以上的校长培训班、研修班,学以致用,不断更新教育管理理念,努力提升学校管理水平。

(三)工作实绩

名优教师要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勇于承担薄弱班级教育教学工作,所任教班级教学质量在同层次班级中处于中上水平或有明显提升,所教学生学习兴趣浓厚,学习有困难学生转化效果显著;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指导尖子生、特长生方面成绩显著;根据本学科特点积极指导学生开展课外活动成效显著,辅导学生参加本学科竞赛活动取得显著成绩;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赛课、说课活动或参与学术活动交流成功经验;认真总结和提炼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撰写较高水平的专题论文、教学案例、经验总结或研究报告,并积极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或参与评奖;积极参加教育科研,主动承担科研课题。

名校长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拥有先进办学理念,学校办学规范,办学特色鲜明,学校年度目标考核和个人年度考核获得较好等级,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管理在全县同类学校中起到示范作用;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积极主持或参与有关学校管理的科研课题,认真撰写教育教学或学校管理方面的专题论文、调研报告等,并积极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或参与评奖;及时总结学校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并在学术活动中进行交流。

(四)示范引领

名优教师要带头起好示范作用,积极承担高质量的国家、省、市、县、校级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学术讲座;积极承担学校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管理指导工作;积极承担青年教师培养任务,与青年教师结对,多进课堂听课、评课,带领青年教师积极参与国家、省、市、县级教育科研课题的研究,指导青年教师撰写教学论文、教学案例和教学反思等,引导青年教师迅速成长为业务骨干,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主动承担教育行政部门或研培机构组织的各级各类教师培训任务。

名校长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民主管理学校,突显办学特色,加强教育教学指导,总结成功管理经验,向县域内学校进行推广;结对农村薄弱学校作为定点联系学校,对定点联系学校给予全方位、实质性的帮助和指导;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对后备干部的培养。

五、考核程序

1.名优教师、名校长本人对照考核评价办法进行自查,填写《双流县名优教师考核评分细则》或《双流县名校长考核评分细则》,撰写年度履职报告,并准备相应的印证材料。

2.各学校(单位)对本单位名优教师进行考核,并严格审核名优教师准备的印证材料,确保所有印证材料的真实性。

3.各学校(单位)对名优教师的履职情况和单位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资料审查、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名优教师、名校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请县教育局党组审议批准。

六、考核结果及运用

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及以上为优秀, 90分以下70分及以上为合格, 70分以下60分及以上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为不合格:

1)教育思想不端正,滥发教学辅导资料,增加学生课业负担,经查实受通报处理的;

2)热衷“第二职业”,做有偿家教,经查实受通报处理的;

3)品行不良,有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学生等行为,经查实受通报处理的;

4)受到县级及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3. 2014年开始,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名优教师、名校长在全县系统内进行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名优教师、名校长,按照《双流县名优教师、名校长津贴标准》发放当年的名优秀教师、名校长津贴,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名优教师、名校长发放当年60%的名优教师、名校长津贴;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名优教师、名校长不发放当年的名优教师、名校长津贴;对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名优教师、名校长不发放当年的名优教师、名校长津贴。同时,考核结果将作为推荐评选上一级名优教师、名校长的重要依据。

七、其他

1.本办法由双流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2014年度双流县名优教师(名校长)考核信息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