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三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成都双流中学实验学校”,并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对学校股东、董事和校长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学校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学校名称:成都双流中学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 住 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迎春路四段2号
第二章 学校开办资本、规模和投资总额
第三条 学校开办资本:7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学校建设规模:学校占地约140亩,建筑面积约为140000平方米,可容纳学生入学人数约3400人左右。业务范围: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
第五条 学校投资总额在1亿元左右,分期进行投资。
第三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四川省双流中学
出资方式:无形资产(学校知名度和美誉度等品牌、师资和管理人员、教学和管理经验等)
出资额:105万元
出资比例:出资总额的15%
股东姓名:成都双流双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出资方式:现金
出 资 额:525万元
出资比例: 75%
股东姓名:西南民族印刷厂
出资方式:现金
出 资 额:70万元
出资比例:10%
第七条 学校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
(四)审议批准校长的报告;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股东会的决议按投资比例取得合理回报;
(六)审议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有权转让出资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校章程;
(二)按章程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比例承担学校的债务;
(四)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学校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学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学校发展的年度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或更换董事;
(三)审议批准校长的报告;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议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学校的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学校增加或减少出资做出决议;
(七)对股东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修改学校章程;
(十)其它股东会认为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学年召开2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方即应召开。股东不能出席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的权限。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派其他股东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一般决议应当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1、聘任、解聘校长;2、修改学校章程;3、制定发展规划;4、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应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学校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5人组成,校长自然当选为董事,其中一名董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担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拟定学校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拟定学校的收入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拟定学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学校合并、分离、变更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学校校长并决定校长酬金;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派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学校设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并需1/2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董事长和校长任期为9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和校长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学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是必须符合学校利益,并在事后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四)其它股东会授予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长一名,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学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股东会通过的各种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聘任学校管理人员和教职人员并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或校长不得以学校财产为本校的股东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的经营行为或债务提供担保。
第六章 财务
第二十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学校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七章 终止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确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八章 清算
第二十五条 由登记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股东、学校、会计事务所组成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学校清算财产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给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按照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学校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有关学校财务、会计制度由股东会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修改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并签署后生效。
二0一七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