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唐宋时期市、镇关系的演变

[日期:2026-03-09] 作者:历史组 次浏览 [字体: ]

         摘要:中唐以前,草市与镇并无交集,后随着镇的普遍设立及其政区化,两者形成“镇—草市”的行政统辖关系。“镇市”是指军镇治所的市场,其出现展现了镇治的经济化趋势,可称之为“镇治成市”现象。与之对应的是“由市升镇”现象,即发展较好的草市有机会升格为镇治。中唐以后,草市与镇治表现出趋同性,包括:由单一的经济、军事中心转变为行政中心,并有机会升格为更高等级的政区治所;交通区位对两者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官府将它们都视作重要的征税之地,并派官吏进行管理;都是周边村落的经济中心。这种趋同性为两者在宋代的融合奠定了基础。宋初对军镇进行性质“改造”,使其从政区单位演变为县下“小都市”,其中发展缓慢者会被降格为市。同时,发展较快的草市则会升格为镇,这表明两者之间的鸿沟已被跨越。宋熙丰年间,保甲法的推行最终确立了“市镇一体”的格局。此后,“市镇”作为一个专用词语常见于官方文书、官员奏疏以及地志之中,市与镇最终完成融合。


一、唐五代军镇的政区化及与草市之关系

镇,最初是边地的军事据点,始于北魏,唐初对军镇之制有所损益。《新唐书·兵志》载:“夫所谓方镇者,节度使之兵也。原其始,起于边将之屯防者。唐初,兵之戍边者,大曰军,小曰守捉,曰城,曰镇,而总之者曰道。”可见镇此时仅是边地军事系统中的低级驻军单位。这一时期,军镇的数量不多,“凡天下上镇二十,中镇九十,下镇一百三十五”。然安史之乱后,边地军制拓展,地方藩镇割据局面形成,军镇的数量也迅速增长。道或者次道级藩镇的统辖区域广阔,故节度使会将所属之军兵屯驻到县,并委派亲随牙将为镇将、镇使统辖之,在辖区内形成“亚藩镇”体系,将势力向下延伸到基层。如中和三年(883),“昭义节度使孟方立,以潞州地险人劲,屡篡主帅,欲渐弱之,乃迁治所于邢州,大将家及富室皆徙山东,潞人不悦。监军祁审诲因人心不安,使武乡镇使安居受潜以蜡丸乞师于李克用,请复军府于潞州”。针对此事,胡三省注云:“是后方镇率分置镇将于诸县,县令不得举其职矣。”又,《嘉泰吴兴志》卷10《管镇》载:“自藩镇势强,镇参军将之权渐重。……县官虽掌民事,束手委听而已,人至以长官为戏。置镇繁多,而每县又有镇者以此。如安吉县有安吉镇,德清县有德清镇。他郡亦然,如吴江县有吴江镇之类。”可见此时州县之内“置镇繁多”,甚至每县有之。凭恃着所属镇将直接领导的军事力量,藩镇顺利将势力延伸到县。而分置于诸县的镇将则侵夺了县司的权力,“节度使补署亲随为镇将,与县令抗礼,凡公事专达于州,县吏失职”。唐末,基层军镇的数量进一步增长,如会昌三年(843)杭州盐官县置盐官镇,咸通六年(865)歙州婺源县增设弦高、五福两镇,文德元年(888)明州奉化县增设公唐镇。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宋代方志载唐末五代“吴越县之镇戍多矣”,实际上这是全国性趋势,所谓“县之镇戍”也就是基层军镇,其治所是与草市融合的主要对象之一。

市,即市场、集市,是交换剩余产品的场所,最初为城市的一部分,如隋唐长安、洛阳城中的东、西市,后来在城郊和关津要地又自发形成了新的交易市场,被称为“草市”。“草市”应是相对于城内官市而言,为自发形成的民间交易场所,其名称五花八门,如小市、墟市、亥市、水市。唐代时,草市迎来了一个快速发展期,睿宗景龙元年(707)敕令:“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这虽是一条禁令,但表明当时自发形成的乡村草市不在少数,否则何须政府特发一条禁令。政府限制草市发展,或许有防止流失商税及维护基层安定的考虑,但面对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趋势以及乡村民众交易的需求,禁令实难推行。中唐以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两税法的推行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坐落于城市近郊和水陆交通要道的聚落蓬勃发展起来,形成了很多草市或类似于草市的商品集散交易地,政府也默认了草市的存在而不再严禁。相当多的诗文对草市有所描写,如顾况(约727—816)《青弋江》:“村边草市桥,月下罟师网。”张籍(约766—830)《江南行》:“江村亥日长为市,落帆度桥来浦里。”分别描写了青弋江边和江南水乡的乡村草市。唐末五代时期,草市的发展势头更盛,如郑谷(约851—910)《峡中寓止》“夜船归草市,春步上茶山”及张乔(晚唐诗人,生卒年不详)《北山书事》“车舆穿谷口,市井响云间”,分别描绘了水边草市和陆路草市的情形,前者是商贾旅客出入茶山的必经之地,后者是车马穿行谷口的交通站点。后周定都汴州,由于城居人口膨胀,城内空间不足,故有展筑城池之举。为了留足新城的拓展空间,显德二年(955)令:“今后凡有营葬及兴窑灶并草市,并须去标识七里外。”这说明汴州城外有大量草市,虽然通过展筑城池可将外围草市包裹入城内,但不久后新城外仍会自发兴起大量新的草市,故政府不得不划定七里的范围,以行政命令来规范城郊草市的发展。

通过梳理唐五代军镇和草市的发展历程,可知中唐以前,两者沿着不同的轨迹发展,草市虽已兴起,但并不受官府承认,而镇则主要设立于沿边地区,为军事驻守单位。中唐以后,草市蓬勃发展起来,军镇也在内地普遍设立,两者才有了交集。这种交集与军镇的政区化密切相关,随着地方藩镇势力的增强,以及各地基层军镇的普遍设置,镇将逐渐获得民政、财赋、人事等方面的权力,有了统民治民的职能,甚至划割县境,出现县内某几个乡交由军镇直接管辖而县司只管辖部分乡村的情况。也就是说,军镇虽然名义上仍是驻军单位,但已经成为实际意义上的政区,这被称为军镇的“政区化”趋势。如开成三年(838)日僧圆仁一行在“扬州海陵县白潮镇桑田乡东梁丰村”登陆,仅从政区单位的排序看,镇与乡、村之间存在行政统辖关系。在洪州,靖安镇析自建昌县,“唐广明之后,草寇侵掠本州,以靖安、孝悌两乡去县稍远,乃于此置镇”,可知该镇最初至少统辖靖安、孝悌两乡。唐末五代,军镇的政区化趋势已经不可逆转。后唐长兴(930—933)初年拜为左补阙的王延奏云:“一县之内,所管乡村,而有割属镇务者,转为烦扰,益困生民。请直属县司,镇唯司贼盗。”还有一些更具体的例子,如后唐长兴三年(932)秦州奏:“州界三县之外,别有一十一镇人户,系镇将征科,欲随其便,宜复置陇城、天水二县以隶之。”获准。清泰三年(936)秦州又奏:“欲并其四镇(盛仙、泥阳、金砂、栗亭)地于栗亭县,其征科委县司,捕盗委镇司。”在已经完成政区化的军镇内,除了治所和乡村外,自然还有散布于各处的草市。

早期草市大多是在临时性村落农工产品交易点基础上发展起来,为乡村集市形态,故与完成行政化的军镇存在行政统辖关系,镇治作为军镇的行政中心,在级别上要高于境内的草市。此外,由于镇将同时也是辖区内最高的行政长官,他们不仅驱使兵卒从事农工活动,还派驻吏员到关津渡道口处征收往来商贾的商税,从事“回图贸易”。北宋太平兴国年间,右拾遗李瀚述节镇领支郡弊病:“节镇领支郡,多俾亲吏掌其关市,颇不便于商贾。”镇将掌关津市场,截留地方商税无疑是前代藩镇之遗留问题,所谓的“关市”也就是关津草市。较典型者,如后晋赵在礼“历十余镇,善治生殖货,积财巨万,两京及所莅藩镇,皆邸店罗列”。这些关津渡道口,或原来就已经形成草市,镇将依托其经济优势进行商业活动,强化了其经济中心地位;或最初尚未形成草市,但凭借着镇将行政权力的加持而发展成为草市,从而形成“镇—草市”的行政统辖关系。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草市都会升格为镇治,镇治兼有军事和行政的职能,满足这些标准的草市毕竟是少数。


二、唐末五代的“镇治成市”与“草市升镇”现象

由于军镇的政区化,唐末五代的镇有两层含义,一是指镇将的驻扎之地,即镇治;一是以镇治为中心,统辖周边的地域,具有政区性质的镇域。这里我们主要探讨镇治的经济化问题。如众所知,中国古代政区的治所不仅是辖区内唯一的政治中心,还是最大的经济中心。镇治作为镇将统辖周边地域的驻地,其军事性质逐渐在商业活动的影响下淡化,并具备了区域性商业中心的地位,突出表现为工商业的发展和市场的形成。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是鄂州土洑镇,贞元二年(786)《土洑镇保宁记》载:

夏口至西南四百里,其山曰西塞,其镇曰土洑。山镇相距可百余丈,崖岸中断,呀然摩霄,大江浩浩,横注其下。其余控荆衡、走扬越,气雄势杰,冈连水汇者,盖数千里,此天用设险于吴楚也。……永泰中,代宗以董秦为淮西节度,是镇隶焉。秦素凶戆,昧懵王度,乘先朝宽大之典,幸是地咽喉之固,虽无跋扈之志,而多割剥之暴。至于士民工商,连樯如云,必将沿于斯,溯于斯,主守者乃高其门闳,厉其威容,恣奸吏巧诬,听部伍强丐,误差毫厘,诱入罪地,输其缗钱、鱼盐、丹漆、羽毛,小则半取之,大则竭索之。……甲子岁,希烈大逆不道,皇帝震怒,命宗臣曹王皋肃将天威,诘诛暴乱,节制江西之事。春二月,王乞灵宗庙,一战而克,故是镇复归于我。……昨野人出自山林,来谒上郡,帆次于槛侧,卒不识禁,将不呵问,无逗留于时,无裒敛于货。向至暮夜,则渔者唱,樵者和,荡荡然罢鸣柝吠犬之惊。

西塞山在今湖北黄石城区东部长江南岸,交通区位和军事战略地位均十分突出。土洑镇背山面江,上控荆衡,下走扬越,为兵家必争之地。分析上文可知,无论是在割据时期,还是在中央有力管控时期,土洑镇都是军镇性质,不过此军镇由于交通区位条件优越,表现出相当强的经济活力。在董秦统治时期,往来于长江沿线的商船就多在此停靠进行商业贸易,军镇市场上交易的商品种类十分丰富,如鱼盐、丹漆、羽毛等,出现“士民工商,连樯如云”的繁盛景象。尽管市场中存在军士编织罪状强索商货、奸吏诬陷商户等不法行为,但仍难阻其商业贸易的发展。李希烈兵乱被平定后,镇内的军、商关系得以缓和,商船到此贸易也不再受到军吏的恶意盘剥,出现了“卒不识禁,将不呵问”“渔者唱,樵者和”的和谐局面。此时土洑镇的军事据点性质大大弱化,俨然成为一个经济都会。

类似土洑镇这样已经形成“镇市”的军镇治所在当时应该非常多。如潭州的桥(乔)口镇,《新唐书》载桥口镇驻扎有士兵,为军镇性质,不过这并不阻碍其镇市的发展,杜甫尝有诗描写该镇,《入乔口》云:“贾生骨已朽,凄恻近长沙。”桥口镇位处长沙县北界,凭借优越的交通区位条件,其商业获得长足的发展。一些商人长期在此经商,甚至身亡埋葬于此。开成三年(838),日本僧人圆仁到中国求佛巡礼,记录了沿路的所见所闻。同年七月二十日一行人到达扬州海陵县如皋镇,该镇邻运盐河,河之北岸“店家相连”,可谓一派市场繁荣的景象。如皋镇治乃“大使、判官”驻地,令圆仁印象深刻的是其“水陆左右,富贵家相连”的景象。翌日,一行人离开如皋镇,“暂行未几,人家渐疏。先是镇家四围矣”。借助圆仁的描述,可知如皋镇富户云集、店铺栉比、市场繁荣,这与周边村落民居稀疏的景象形成鲜明的对比。到了唐末五代,“镇治成市”已成较普遍的经济现象。如苏州常熟县梅李镇,宋代方志记“吴越钱氏时遣二将梅世忠、李开山戍此,以防江北南唐之兵,居民依军成市,因取二将之姓以名其地,故云梅李市”。又,扬州扬子县有瓜洲军镇,其镇市之繁荣甚至吸引了江对岸的顾客。《太平广记》载,有一名杨姓官员,其官署在润州的“金山之东”,某岁至“广陵瓜洲市中”购买水果。“镇治成市”可以说是市与镇紧密结合最初的形态之一,只是这里的“市”并非草市,而是依托镇治发展起来的市场。

唐末五代,镇将从事商业活动或兼管市务者不在少数,这亦是镇治经济性质凸显的一种表现。以扬州白沙镇为例,该镇在唐后期已经设立。崔致远《张雄充白沙镇将》云:“眷彼古津,实为要路。是成镇务,乃在江壖。既居使府之要冲,宜假公才而管辖。况兼场货,可赡军须。且卷豹韬,共养斩蛟之勇;伫迎凤诏,别迁建隼之荣。事须差权句当白沙镇务兼知场司公事。”此牒是崔氏在乾符、中和年间任职淮南高骈幕府期间所作,为一份白沙镇将的任命书。所谓“眷彼古津,实为要路”是指白沙虽是驻军重地,但交通条件优越。唐代扬州沟通长江的渠道有三条,其中最西一条由州城向西南约六十里至白沙,乃“使府之要冲”,故在此设军镇。文中提到的“场”是一种经济管理单位,如盐场、茶场、税场,所谓“场货”即商货,其集散是否通畅直接关系“赡军须”问题。也就是说,白沙镇将不仅是军事长官,还需要“句当白沙镇务并兼知场司公事”。虽然镇将从事商业活动是为了解决军需问题,但场货贸易毕竟是经济事务,这势必会冲淡白沙镇的军事属性,使其朝着“小都市”的方向发展。五代刘商《白沙宿窦常宅观妓》云:“扬子澄江映晚霞,柳条垂岸一千家。主人留客江边宿,十月繁霜见杏花。”可见此时镇内已有千户人家,乃人烟辐辏、商业繁盛之地。在《太平广记》“陶俊”条中更是直接提到“白沙市”之名,“(张曜卿)命(陶俊)守舟于广陵之江口,因至白沙市,避雨于酒肆,同立者甚众”。由此看来,白沙亦是一个“依镇成市”的有力例证。唐末《韦君靖碑》题名中出现“节度先锋兵马使充知市将”“节度押衙充董市义军镇遏使”等官职名称,说明当时类似白沙镇这样以镇将兼理市务的情况比较普遍。与“镇治成市”同时出现的另一现象是“草市升镇”。草市起初是作为地方经济中心而兴起,起到集散乡村物产商货的作用,然而也有可能突破固有地位而升格为镇治,出现“草市升镇”现象。

唐昌县建德乡位于导江县与郫城“中界”,又曾设置过邮亭,交通条件十分优越,故在此出现了草市。建德草市形成后,吸引了不少周边村民到此定居,远近商贾也多到此地交易买卖,酒店、旅舍等行业因之发展起来,出现了“百货咸集,蠢类莫遗”“旗亭旅舍,翼张鳞次”的繁盛景象。不久后,官府又将草市升格为镇,名为歇马亭镇,立廨署,并抽调30名士兵长期驻防于此,负责巡逻戒备,维持镇内治安,防范盗寇。驻扎于此的镇官除了管理军士、维持市场秩序外,还兼及很多行政事务,如复置长期荒废的灵岩报恩院,修缮北方天王院,为“乡闾求福”提供便利。窥其发展过程,乡村—草市—镇治的发展轨迹十分清晰。

类似建德草市这样由市升格为镇的例子还可以找到一些。如后汉境内出现的“河市镇”,从命名方式看,该地先是临河成市,再派驻镇将进行管理,草市也随之升格为镇。步和虚(墟)同为草市性质,五代时期,舒州舒城县有航步镇,宿州蕲县有桐虚镇,这些镇的发展历程应与河市镇类似。湖州的水口草市成市时间很早,杜牧(803—853)《入茶山下题水口草市绝句》云:“倚溪侵岭多高树,夸酒书旗有小楼。”李郢[生卒年不详,大中十年(856)进士]亦有诗名为《自水口入茶山》。草市之所以名为“水口”,疑是因位于河流交汇或山麓出水处,有水运交通之便,其地大致在今湖州长兴县水口乡。草市背靠茶山,附近出产著名的顾渚茶,故水口市很有可能是一个以茶业为主的专业草市,据诗文所载,市场上楼店林立、酒旗飞舞,热闹非凡。该草市后升格为镇,宋《嘉泰吴兴志》引《吴兴统记》云:“管镇二十四,八所已废,名不复存。”这二十四镇均是唐末五代时期的军镇,其中就包括水口镇。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唐末五代“依镇成市”与“草市升镇”是并行发展的两类经济现象,并无主次之分。换言之,“市镇”概念的最终形成其实是镇与市双向融合的结果。


三、唐末五代镇治与草市的趋同性

镇治之所以能生成经济市场,而草市也能够升格为镇治,是因为两者存在某种共性。唐末五代,两者的趋同性已经逐渐凸显出来,这为它们在宋代的最终融合奠定了基础。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由单一的经济、军事中心转变为行政中心,并有机会升格为更高等级的政区治所。转变之前,草市是典型的基层经济中心,而镇治是典型的军事中心,所能积聚的资源毕竟有限;转变之后则成为行政中心,融合经济、军事、政治、文化等资源于一体。首先看草市。它除了可以升格为镇治外,还有机会成为州县治所。这种情况又可分为两类:一是将新设之县治置于草市。如大历七年(772)以魏州顿邱县之观城店置观城县,清丰店置清丰县,贝州临清县之张桥店置永济县。贞元十六年(800)置分宁县,县治设在“豪富物产充之”的本州之亥市。二是将县治迁移到草市。如兴元元年(784)移乾州永寿县治于顺义店,元和四年(809)徙兖州鱼台县治于黄台市。这种迁移实际上是新生的草市“侵夺”了原有县治的行政中心地位,完成由基层经济中心到区域行政中心地位的升格。再看镇治。其升格为州县治所或将原治所迁移到镇治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如天祐三年(906)徙歙州婺源县治于弦高镇。南唐昇元元年(937)以萧滩镇设清江县。后蜀广政十二年(949),割郭信等八乡于横渠镇置征税院,至十六年(953)改为永康县。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由此可知,无论是草市,还是镇治,都有可能由单一的经济、军事中心升格为行政中心,其向上的通道是畅通的,这虽然不能直接促成市与镇治的融合,但至少说明两者并非完全“不可等同”。

其二是交通区位优势对于两者经济发展的影响愈益凸显出来。交通通达意味着商货集散方便、人口大量聚集,商业也会随之发展起来,反之则会失去活力。草市自无须多言,其兴起之条件大多就是交通条件优越,乡村居民为了交换农工产品以及获取必要的生活物资,一般会定时在水陆交通要道或江津河口处交易,这种地方交易自由,且无须向政府交税,久之便会形成草市。至于军镇,根据区位条件,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设在交通要道处,此类军镇大多在后世商品经济发展的浪潮中“存活”了下来,并在宋代顺利完成向经济市镇的转变;一类是为了军事守备的需要,设在险要之地,交通条件不够优越,此类军镇在后世发展过程中大多会消亡。唐人有“关必据险路,市必凭要津”的说法,“险路”和“要津”大体上展现了军镇驻地的两种选择。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军镇治所的经济性质趋于强化,屯驻兵马越来越偏重于“要津”,即选择商业繁盛、交通通达之地。以湖州地区为例,由唐入宋,其境内的军镇从24个减少为16个,至元丰年间仅余6镇,这些镇被废很多是因为交通条件不佳。如慈湖镇,位于湖州城西25里西塞山,此处并非交通通达之地,故至景德元年(1004)时已被废。更进一步地讲,市与镇的发展和融合实际上也是自身不断淘汰和筛选的过程,而交通条件在这一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

其三是官府将它们都视作重要的征税之地,并派官员进行管理。针对自发形成的草市,官府最初试图打压,前引景龙元年(707)非州县治所“不得置市”的禁令即为明证。这是因为大量草市位于行政治所之外,交易时间和地点不受控制,不仅难以管理,容易滋生盗寇,还使政府损失商税。不过随着生产力及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禁令变得无力,草市在县以下蓬勃发展了起来。而政府也认识到严禁政策难以推行,故对一些经济规模较大的草市加强管控以便收取商税。如上述建德草市,人既繁盛,商货丰饶,商税可观,但初“无税驾之所”,于是吴行曾“以俸钱建长亭”,使草市有了固定的收税场所。王建(约766—830)《汴路即事》的“草市迎江货,津桥税海商”,描写了汴河沿岸某处草市因桥而兴,承接南来北往的江货海商,官府依市收税的场景。在镇治之中,镇将虽是最高长官,但镇市的日常管理多会委派“市吏”,前述土洑镇市上的“奸吏”即为一例。在扬州瓜洲镇,贞元末年已形成繁荣的镇市,并由市吏管理。《酉阳杂俎》载,段成式叔父宿于瓜洲,夜梦女鬼郑琼罗,据其哭诉,她在途中遭遇歹徒,“市吏子王惟举,乘醉将逼辱,妾知不免,因以领巾绞项自杀,市吏子乃潜埋妾于鱼行西渠中”。吏属于没有品级的基层办事人员,为差役性质,介于官民之间,但为皇权的“神经末梢”。除了维持草市和镇市的日常秩序外,他们最主要的职责是收税,而这也是官府最看重的利益。白居易《东南行一百韵寄通州元九侍御澧州李十一》云:“水市通阛阓,烟村混舳舻。吏征鱼户税,人纳火田租。亥日饶虾蟹,寅年足虎?。……楼暗攒猖妇,堤喧簇贩夫。夜船论铺赁,春酒断瓶沽。”可见在水市内有吏向渔户征收鱼税,向草市居民收取火田租。吏虽非正式官员,但以其管理市场可以节约行政成本,然而弊端也非常明显,易出现以权谋私、欺行霸市、勒索商贾的情况,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其四是两者都成为周边乡村聚落的经济中心。“政区化”之后的镇治作为行政中心,对统辖区内的乡村聚落拥有实际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自然也包括“经济统辖力”。由于很多镇治交通区位优越、人口众多,成为县城之外新的经济中心,故境内乡村民众的农副产品有所余,或需要交换日常必需品时,到镇治去都较为便利。后唐天成二年(927)由于“在京及诸道街坊市肆人户”不顾条章,擅自兑换钱币,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政府遂榜示:“管界州、府、县、镇军人、百姓、商旅等,凡有买卖,并须使八十陌钱。”又后周广顺三年(953)规定:“诸州府并外县、镇城内,其居人屋税盐,今后不俵,其盐钱亦不征纳。”诏令中提到的镇均是指镇治,其作为地方经济中心的性质已经凸显出来,否则政府不至于对其钱币、盐税等事务作出具体规定。至于草市,虽对周边的村落没有行政统辖力,但编织起了以自身为中心的经济网。如在汉水中游郢州的汩口草市,杜牧堂兄杜慥卸任后在此定居,其衣食物资都来自于周边的村落,“绝俸已是累年。孤外生及侄女堪嫁者三人,仰食待衣者不啻百口,脱粟蒿藿,才及一食”。其实草市本身的产出能力很有限,主要是作为商货的集散地而存在,周边村民的农工剩余产品流入草市进行交易,同时在草市购买日常必需品,这较之去路程更远的县城无疑要方便得多。

正是由于上述共性,在五代的一些诏令中,镇治与草市常被作为同一性质的行政单位进行管理。如后唐天成三年(928)敕:“其京都及诸道州府县镇坊界及关城草市内,应逐年买官麹酒户,便许自造麹,酝酒货卖。”广顺二年(952)敕:“诸州镇郭,下及草市,见管属省店宅、水硙,委本处常切管句,其征纳课利,不得亏失。”这些关于酿酒、店宅、水硙、商业的法令虽不专门针对草市,但将它们与州县镇治所归为同一类,相关政策与乡村地区有所区别。不过仍需明确的是,此时草市的形态尚不十分稳定,个体草市之间的差异性较大,也未获得同州县镇治相同的行政中心地位,故政府对其管理摇摆不定,这也是有些政令中将其排除在“州县镇治”之外的原因,如前引天成二年(927)和广顺三年(953)关于盐钱的诏令就不包括草市。然而不管如何,此时市与镇治的性质已经逐渐趋同。


四、宋初对军镇的“改造”及市、镇融合

以上趋同性使镇与草市之间的藩篱逐渐消失,并使两者的融合成为可能。不过这种趋同性主要是指镇治与草市,而作为行政区划单位的军镇仍与草市保持行政统辖关系,若不解决“面”与“点”的差异,就不能真正理解市、镇到底是怎样融合的。

北宋初年,鉴于唐末五代镇将侵夺州县官权力而导致地方行政权力旁落的弊端,宋廷对军镇进行“改造”。措施主要有二:一是裁撤前代军镇,仅保留商业水平较高且能提供商税者。如湖州长兴县长兴、合溪等镇被废除,《嘉泰吴兴志》卷10《管镇》引《吴兴统记》载:“四安、水口、合溪之外,又有长兴镇。而《九域志》止有四安、水口,旧编止有四安、和平,各二镇而已。窃考:‘长兴之废久矣。’”二是限制镇将权力。如建隆三年(962)诏:“每县复置县尉一员,在主簿之下,俸禄与主簿同。凡盗贼、斗讼,先委镇将者,诏县令及尉复领其事。”自此,归权于县,“镇将所主,不及乡村,但郭内而已”。景德二年(1005)诏:“益、梓、利、夔路管内镇将,不得捕乡村盗贼及受词讼。”明确规定镇将的权力限于一镇之内,不及乡村,管辖区域遂由“面”缩小到“点”。与此同时,镇的主官也由镇将改为监镇,宋代方志载:“本朝平定诸国,收藩镇权,县之有兵者,知县带都监或监押。财赋则参丞贰,诸镇省罢略尽。所以存者,特曰监镇,主烟火兼征商。”与镇将不同,监镇的权力很小,仅管理镇内“烟火”和“征商”之事,即收取商税以及维持镇内治安。司法权更是被完全剥夺,“诸镇监官掌巡逻、盗窃及火禁之事;兼征税、榷酤,则掌其出纳会计。镇寨凡杖罪以上并解本县,余听决遣”。总之,此时作为一地之军政中心,军镇或被废罢,或被改造,地位大大下降。

如此,那些未被裁撤的军镇都由政区单位改造成了县下“小都市”性质的经济中心,即宋人所谓“民聚不成县而有税课者,则为镇”,这就与作为乡村“经济点”的市更趋一致。在改造过程中,有些镇的名称得以保留,有些则被降格为市。如湖州归安县巡莫镇,在景德元年(1004)至元丰三年(1080)间被降为琏市。常州江阴县的石桥镇,入宋后演化为石桥市。苏州常熟县的涂菘镇,“元丰间省为市”。北宋中期以后,除边地外的大多数镇的废置不涉及性质转变问题,但其发展有快慢之分,一些发展缓慢者仍会降格为市。如元丰年间台州黄岩县于浦镇,到了南宋时已降格为于浦市。兴化军仙游县本有太平镇、阜安镇、石碧镇,由于“县地僻而物货悭,商旅迹罕到”,故于绍兴二十六年(1156)降为风亭市、龙华市、潭边市。与“降镇为市”情况相对的是,一些发展较快的草市,其市场功能日趋完善,会升格为镇。如常熟县庆安镇,旧为石闼市,后升为镇。嘉兴县白牛镇,绍熙年间(1190—1194)尚称白牛市,至宋末已经升为镇。又如,淳熙十六年(1189)升随州随县唐城市为唐城镇。还有一些镇,单从名称便可推知是由草市升格而来,如成都府路内江县有一镇名为赵市镇,开封府酸枣县有一镇名为草市镇。又,温州乐清县柳市镇、封市镇,泰州泰兴县柴墟镇等。人户与商税始终是决定市镇规模大小最基本的标准,而在宋代商品经济的浪潮下,“优胜劣汰”实属正常的经济现象,但无论是由镇降为市,还是由市升格为镇,都表明两者之间的鸿沟已经被跨越。

熙丰年间,保甲法的推行对于最终确立“市镇一体”的格局意义重大。熙宁七年(1074)从司农寺之请,诏:“诸城外草市及镇市内保甲,毋得附入乡村都保,如共不及一都保者,止令厢虞候、镇将兼管。”这条政令是配合保甲法而颁布,规定草市和镇市的居民不属于乡村户,而是与城市一体的“坊郭户”。至熙宁九年(1076),各地推排保甲时均分“乡村”和“草镇市”两类,如京东东路“保甲三十四万六千一百三人,不教阅。乡村三十三万八千三百八十四人;草镇市七千七百十九人”。“草镇市”也就是草市和镇,其保丁的编排与乡村不同。又,元祐元年(1086),提举河东路保甲司言:“今欲乞应坊郭、草市、镇市义勇及旧系义勇之家,改排充保甲见教阅者,每户只差一丁。”得到的答复是:“诏三路坊郭、镇市人户,依条合排充不教阅保甲。”这些诏令和措施都表明草市与镇市已经被视作同等性质的基层单位,且从户籍和差役层面将两者与乡村区别开来。在政府看来,州县治所、镇和草市的居民以从事工商业活动为主,可以缴纳免役钱代役,这一划分标准无疑符合当时基层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不过成书于元丰三年(1080)具有官方性质的地理总志《元丰九域志》在县之下仅列镇,未列草市,似乎又让我们对上述结论有所疑问。这里需要略作解释,在现存的宋代地理总志中,《元丰九域志》是较为简略的一部,但所记内容却较有特点,即“国朝以来,州县废置与夫镇戍城堡之名,山泽虞衡之利,前书所略,则谨志之”,说明梳理清楚全国的行政建制是编修该志的主要目的之一。已有研究注意到,北宋时期设镇最多的是神宗朝,有92个之多,占总数的41%,这些镇大部分是由州军县城降格而来。熙丰年间,王安石认识到全国冗置的州军县太多,造成冗官冗费和百姓负担太重,为此大力撤废省并州县政区单位,裁官减役,省费节流,效果较为显著。故《元丰九域志》的编纂很有可能是对熙宁年间政区调整的一次总结。也就是说,从政区角度看,镇仍要比草市高一个等级,因为镇的长官镇监是正式的国家官员,而草市一般不派遣官员。不过如果从税收、商业和差役层面看,两者就没有了差别。《宋会要辑稿》“食货”条所记诸路州熙宁十年(1077)商税务所在地,除了城、镇,还有大量的市、店、虚、铺等,如在英州,有凤林虚、大冈虚、黄牛虚等税场。在京西北路颍州有王家市,荆湖北路鼎州有高居市。广南西路贺州,熙宁十年以前,有遨岗市、武安短潭市、北度樊村市等二十一务。故并不能因为《元丰九域志》中仅列有镇,而否认市、镇存在融合,文献记载内容不一只是标准不一样而已。类似的情况,如熙宁四年(1071)令赵彦若负责“管勾画天下州、府、军、监、县、镇地图”,熙宁九年(1076)三司使沈括又请求补充“天下州、府、军、监、县、镇图”。地图的绘制也仅到镇一级,这是出于形胜和军事角度的考虑。

北宋中期以后,特别是南宋时期,“市镇”已经作为一个专用词语常见于官方文书和官员奏疏。如乾道二年(1166),中书舍人王曮等针对州县在中央所定和籴之数外,往往“额外所科倍之”的弊端,建议:“转运司严立约束,必使无斛面之增,无乞取之弊,米到酬直,略无艰阻。且散榜乡村市镇,重行禁止豪户之收籴。”庆元二年(1196)十一月官府将潭州条画措置保伍、防闲盗贼之法推广至整个荆湖南路,其中一条规定:“市镇居民邸店,多是作过之人藏泊。仰团长等随所在集逐甲内丁每季点检一次。”又,在夔州路“将本路郡县城郭,遍及乡村市镇,以五家为甲,五甲为一小保,五小保为一大保,使之递相觉察”。这些奏疏和诏令,无论是将“市镇”与“乡村”联系在一起,还是将“市镇”独立出来叙述,其作为一个特定管理对象的特征已经凸显出来。一些文献记载“市镇”的方式也能作为证据,如《宋会要》“方域”目,记录了诸路镇和市的政区变化情况,标题被冠以“福建路市镇”“江东东路市镇”等。《梦粱录》卷13“两赤县市镇”条罗列了“镇市者一十有五”,包括北郭市、范浦镇市、汤村镇市等。在地方志中,《宝祐仙溪志》卷1中有“市镇”条,《景定建康志》中专设“镇市”条目,先列出14个镇,后列20余个市。上述文献均将“市镇”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记述。甚至在一些方志中,市与镇似乎可以通用,如《宝庆四明志》卷14载奉化县内有公塘市,而在同书卷15中则称公塘为镇。又在《宝庆会稽续志》卷4中,上虞县有五夫市,而在卷3中则称为五夫镇。这是时人对市、镇界限认识模糊,将其视作整体的一种表现。

最后需要补充说明两个问题。第一,宋代由于边境战事不断,所以在沿边地区设有很多镇,这些镇多为军事堡、寨性质,其设置较少考虑经济因素,更多是出于军事防御的需要,其升降标准与内地的经济市镇应有所差别,不宜一概而论。第二,学界一般认为,宋代作为县以下经济体的镇和市,其差别主要是户口和商税的多少,但这一标准无疑是比较模糊的。一些市,虽然没有镇的建制,但其工商业规模和经济实力并不逊色于镇,甚至达到了府州级城市的规模,如临安府城郊的浙江市,咸淳初年的税额达到“八万一千八百一十贯二文”,大大超过了同时期的大部分镇和州县城市。潭州醴陵县槠州市,“此地既为舟车更易之冲,客旅之所盘泊,故交易甚伙,敌壮县”。这些市虽无镇之名,但已有镇之实。镇、市经济水平与行政级别的倒置使得两者名称的通用和连用成为一种正常现象。


五、余论

明清时代“市镇”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宋代,而宋代的市镇有两个来源,一是唐代时在近郊和城外交通通达之地广泛兴起的乡村草市;二是安史之乱以后在内地普遍设置的基层军镇。军镇可细分为镇域和镇治进行讨论。中唐以前,草市与镇虽已经独立发展起来,但彼此没有交集,性质也存在鲜明的差异。中唐以后,由于镇将逐渐取得统民治民的权力,故军镇有向政区化发展的趋势,成为一级政区单位,它与境内的草市便形成了行政统辖关系。与此同时,镇治在商品经济的影响下逐渐演化为统辖区内最大的经济中心,出现了“镇市”。这些“镇市”因其创造商税的能力和地区经济中心的地位,有很多在北宋初年废除军镇的浪潮中得以“存活”,并成为宋代“市镇”体系的组成部分。草市的地位则要相对稳定一些,一直以来都是县以下的经济中心,不过一些发展较好者有机会升格为镇,这种转变说明它们之间存在某种共性,预示着两者融合的可能。

北宋初年对军镇的性质改造使得市、镇真正融为一体。作为政区性质的镇被改造为县下“小都市”,并与大量存在的乡村草市融合,成为县治与乡村聚落之间的经济中心。熙丰年间,保甲法的推行从户籍和差役层面将市镇与乡村区别开来,实际上已经认可了“市镇一体”的格局。北宋中期以后,市与镇之间具有摆动性的特征,即镇如果经济衰落可能会降为市,市的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也可能升格为镇,这表明两者之间的藩篱被打破。“市镇”作为一个具有政治经济意义的新名词被广泛接受,这一现象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广大乡村民众被卷入市场中,仅依靠传统的州县城市已经难以满足商品交易的需求,故经济性质的“市镇”表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它们是连接城市与乡村、村落与村落的经济纽带,是生产与消费的连接点,同时也是农业手工业产品交换的中心之地。概言之,“市镇”概念的形成实际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管理对象的融合,一端是军事性质的军镇被改造,并逐渐被乡村市场所接纳和消化,融入基层市场体系中。另一端则是最初不被认可、具有临时性质的草市作为商品交易场所逐渐发展壮大,成为县下“小都市”。这一融合是由纯粹的农业社会向农工商社会转变的必然趋势,并为明清时期经济市镇的腾飞奠定了基础。

                                                                                                                            转载于《历史教学》(下半月刊)202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