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统编版教材有关宋朝路的性质疑惑与建议(转载)

[日期:2024-03-05] 作者:历史组 次浏览 [字体: ]

统编版教材有关宋朝路的性质疑惑与建议

江西省樟树市滨江中学        朱仁乐

 

《中外历史纲要上册》提到“在地方,包括转运司在内,先后设立了平行的四个路级机构,对不同方面对各州进行监控与节制”。从字面意思看,监控包含监督与控制含义,节制是指挥管辖意思。换句话说,路一级机构可以对州实行管辖(行政上级),又履行监察职能,路既是监察机构,又是行政机构。教材表述言简意赅,不好理解路的性质。对此选必一介绍较为具体一点,提到路的职责是监督州县各级官吏,类似于西汉的州刺史。路又是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宋朝地方行政区划为“路、州(府)、县三级制”。但选必一叙述仍不够详细,教师备课时会有疑惑,为什么路作为行政机构的同时,又是监察机构?

学界对于宋朝路是否为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存在争议。有研究把路作为中央派出机构,宋朝实则是州县二级行政区划。还有研究承认路是中央监察机构,而非行政单位,但随着历史演变,也略似地方行政机构,因此宋朝地方可看作是准三级制路算半级。此外,更多研究把路作为监察机构与一级行政机构,宋朝实行路州(府军监)县三级体制,路的形成与演变经历漫长过程。

北宋乾德间,开始出现“路”的称呼

乾德元年(963年)为朝廷用兵需要中央在地方设转运司(漕司),派遣官吏担任转运使,专门负责粮饷,输送地方财税,满足军需,然而此时转运司并不地方行政组织。

开宝九年976转运使“察部内知州、通判、监临物务京朝官”,开始拥有监察权。

太平兴国二年(977),为了更好管理三百多个州府军监事务中央扩大转运使职责,即负责金谷、边防、盗贼、刑讼、按廉官吏事务。转运司不但拥有监察职能,可直接干预辖区行政事务转运使成为地方行政长官

景德四年(1007中央疑惧转运司权力过重因此设置提点刑狱司(宪司)负责一路刑狱诉讼兼察吏治以此转运刑事权。

熙宁二年1069),为防止地方权力集中于提点刑狱司、转运司中央各路设置提举常平司仓司),转运司财权负责赈济平抑物价、水利等事务并兼察吏治。

至此,路的三个平行机构形成。此外,主管军政、兼管民事的安抚司,自北宋初开始出现此后一直发展演变,至南宋乾道六年1170),中央在各路设置安抚司,最终才完成。

最终,宋朝路一级形成监司转运司(漕司)、提点刑狱司(宪司)、提举常平司(仓司)和帅司安抚司),监司和帅司同为地方行政长官没有统一行政治所与最高长官,各自为政,分别对中央负责。路一级管理地方事务广泛可作为监察机构,又是地方最高行政机构。

教材在表述路的性质与职责方面,是符合史实的。若能适当丰富宋朝一级四个平行机构职能的内容介绍,这样有助于深化对路的性质理解,把握历史概念减少教学疑点。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适度补充相关知识,引导学生了解一级机构演变过程,在此基础上探究背后的历史逻辑,这样对教材的把握更有裨益。以上为一家之言,不合理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龚延明:《宋路级地方行政区划名与实》,《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

余蔚:《完整制与分离制:宋代地方行政权力的转移》,《历史研究》2005年第4期。

龚延明:《宋代地方权力运作的全方位考察》,《中国史研究动态》2020年第5期。